中新網3月26日電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今日在談及吉林八寶煤礦發生的兩次瓦斯爆炸事故時表示,在井下瓦斯濃度超標、存在明火的情況下礦領導依然違章指揮,組織救援隊員下井作業,這不是典型的要錢不要命嗎?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黃毅26日做客中國政府網在線訪談,就2013年重特大事故查處情況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
  黃毅指出,去年發生的49起重特大事故涉及到方方面面,涉及到很多行業領域,比如有煤礦、道路交通、民爆器材、火災,還有石油管路的泄漏爆炸等。所以我們分析,這些重特大事故起碼存在著“五不”:
  一是安全發展的理念不牢靠,沒有把保護生命放到高於一切的位置上,重生產、輕安全,甚至要錢不要命。最典型的是吉林的兩起重特大事故,一起是吉林寶元禽類有限公司,一場大火致使121人遇難。還有吉林八寶煤礦發生的兩次瓦斯爆炸事故,3月29日發生了特別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之後在井下瓦斯濃度超標、存在明火的情況下礦領導依然違章指揮,抗拒省政府不許下井的指令,組織救援隊員下井作業,結果又發生了第二次爆炸事故,17人全部遇難,這不是典型的要錢不要命嗎?
  第二是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突出的是存在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違章違規冒險作業的行為。這49起重特大事故存在著非法違法行為的就有28起,占到57%。最典型的像四川瀘州瀘縣桃子溝煤礦5月11日發生了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28人遇難,就是因為這個礦在沒有批准的範圍之內非法盜採,而且採用了明令禁止的方法,在一個工作面上佈置了22個直巷,像老鼠打洞一樣進行亂採亂挖,使通風系統紊亂,形成微風、無風,導致瓦斯集聚,這不是典型的非法違法導致的事故嗎?
  第三是隱患排查治理不認真。所有的事故應該說都是由隱患造成的,那麼說這些隱患發現了沒有?發現了之後整治了沒有?看來是沒有認真地整治,所以最後導致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第四是應急處置不得力。有些事故發生之後,如果應急處置得力完全可以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但是在這方面確實存在著應急不力的問題,分析這49起重大事故當中,有這種問題的起碼占12%以上。比較典型的青島中石化黃濰輸油管線“11·22”特大事故,從輸油管路泄漏到爆炸間隔8個多小時,不論是當地政府有關部門還是事故企業,對事故的風險研判失誤,沒有想到會爆炸,也沒有採取應急措施,沒有疏散周邊的群眾,所以造成這麼大的人員傷亡。
  第五是安全監管不到位。這些事故都暴露出在安全監管上存在的一些漏洞,包括有些行業管理部門,包括有些安全管理部門的工作也沒有作到位。像濟南民爆這起事故,而且這是一個中央企業保利濟南民爆有限公司,特大事故。你當地的民爆行業管理部門多次到這個企業進行檢查,對他們這種違法違規的生產行為檢查出來沒有啊?為什麼沒發現啊?為什麼沒採取制止的措施呢?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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